2020-4-19

談「兩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中央有冇權干預香港事務」的爭抝及困擾

這個事件發展到第三天(19/04),在香港輿論界中,中共(中央)已陷於被動。

前提是中港雙方高度互相不信任。中央是面對「刁民」,香港人(暫時以反對派態度為主)是面對「侵略者」,死撐「自治」等如「中共完全不準或不可管轄香港事務--國防外交除外」(注)。

現實上,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幾廿年前的基本法係寫得比較含糊及不準確。中共初時又採取「香港不管」的政策,22條又寫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給香港人(刁民)抓到了瓣子!

(1)
注﹕中共的「自治區」是單一制(中央集權制)下,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的概念及做法,而不是分治的概念(如聯邦制),香港人(尤其是反對派們)搞錯晒。更不要說,高度自治係講到明不是全自治,即是說不是totally分權---國防外交唔使講,831之後甚至聲明對香港擁有全部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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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管理員 2023-11-26 16: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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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兩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中央有冇權干預香港事務」的爭抝及困擾

時移世易,不要說(去年)六月風暴之準造反,中央於2016年831就頒布過「全面管治權」(即可干預香港事務)。緣何今天(2020)還斤斤計較於那一個機構是什麼名義@監督香港事務?

問題的關鍵是﹕
「中央政府有冇權管轄香港(即可干預香港事務)?」中共失焦。

反共友主持人眾口一詞炮轟中央,抓住22條大作文章。巧言令色之王蕭丸氏最好笑,話「所屬部門是實,中央政府是虛的…」---唔知噏乜!那個《民心》播主厲聲喝道﹕「咁中聯辦究竟係乜嘢機構先?」,以為咁就會大走老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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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管理員 2023-11-26 1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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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兩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中央有冇權干預香港事務」的爭抝及困擾

現實是、中共(中央)而家就係嚟郁你香港(管治、管理、管轄、干預---你鍾意點講就點講),使乜囉嗦用乜嘢機構來監督香港事務?

中共(中央) 何必隨之起舞,被『「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條文,regarded as中聯辦等於「所屬部門」by香港人認知,but eactully中聯辦不是「所屬部門」,而是中央政府代表機構』所糾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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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管理員 2023-11-26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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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兩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中央有冇權干預香港事務」的爭抝及困擾

中共(中央)要抓住重點﹕
*香港人啊,「高度自治」不是「全自治」,唔好妄想要搞獨立。

*我們現在開始要管理(含干預)你們了!

*係,幾廿年前的22條寫得不清楚,其原意是不讓中央所屬部門及單位干擾香港事務,但不等於中央政府不能管理、管轄、干預香港事務。兩碼子事嘛,你們要硬抝,我們也沒有法子。

*目前關鍵是,我們能不能管理你們香港人先?郭乜乜咁樣玩嘢,我們可唔可以出聲先?

*你們一定要爭抝中聯辦是否「所屬部門」,無關宏旨,我們還是要管你們。

*但一定要抝的話,是你們不懂中共的體制及章條,中聯辦明文不是中央政府(國務院)所屬部門,而是中央政府代表機構and派出機構。我們特此重申﹕兩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但我們估唔到特區政府都蝦碌。2000年,『當時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問到「該機構曾否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精神,就更改名稱一事徵求特區政府的同意」,時任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當時回應指「中央人民政府曾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而特區政府對此事並無不同意見」…』,默認中聯辦受第二十二條的精神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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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管理員 2023-11-26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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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中聯辦公告全文》17/04/2020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系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這不僅是履職盡責的需要,也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則這兩個機構如何推動“一國兩制”在香港貫徹落實?“兩辦”就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發聲,其正當性、合法性毋庸置疑。少數人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完全了解這個邏輯,卻拿第二十二條指責“兩辦”發聲,不僅是對基本法的故意曲解,也是對社會民意的刻意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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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管理員 2023-11-26 16: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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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第三條,即第22條的內容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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